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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通道堆放私人物品!?
QQ公寓大廈有住戶D先生於公共通道堆放私人物品,還設置鐵鋁柱,其他住戶請求管委會處理此事,管理委員們應如何向住戶D先生主張?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車位侵占道路妨礙出入。同法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4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49條處罰違法之住戶。
依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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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該如何自保?
小晴幼時曾遭兄長性侵,父母視若無睹,小晴只能默默忍受。原以為結婚後可不再受此折磨,但婚後竟遭丈夫家暴,小晴決定提出離婚,但是丈夫不同意,就這樣小晴到現在還活在恐懼之下,在家中必須面臨家暴的恐懼,又不能夠回娘家,因為回娘家可能又再遭受兄長的性侵。小晴的案子,社會局已介入輔導。
”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及未成年子女。」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而民事保護令又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申請『緊急保護令』;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時,可申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可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法院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達必要之程度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發『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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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王小姐跟房東張太太租了一間房子,彼此也有簽訂租賃契約,但房子其實是王小姐的男友林先生在居住。如今王小姐和她男友分手了,兩個人都不繳房租,房東張太太請林先生搬走,但始終置之不理,房東張太太該怎麼處理?
案例分析
租賃契約存在於房東張太太與王小姐間,雖然實際住的人是林先生,但租金應向王小姐請求;至於林先生不願遷出的部份,可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其遷出。
訟訴策略
一、 向王小姐請求部份: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依民法第455條,租賃關係終止後,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如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依民法第226條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二、而林先生不願遷出部份:依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房東張太太得請求林先生遷出並淨空返還房屋。如符合上述條件,房東張太太可請求租金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淨空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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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瑕疵品?
琴媽媽在某家電賣場買了一台電冰箱,把電冰箱運回家後開始使用,經過一個月後,琴太太發現電冰箱有漏電情形,琴太太馬上打電話給家電公司,但家電公司卻置之不理,琴太太該如何處理?
訟訴策略
電冰箱漏電顯然有瑕疵,琴太太可以對家電公司主張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漏電商品並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故亦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請求家電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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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算職災?
一名貨運公司物流倉管部門的員工,長期超時工作而猝死。因公司要求其為責任制,加班無加班費,即使到了下班時間仍須加班等最後一批貨物點交完畢才始得下班,此員工長期從早上八點至晚上十點超時工作,導致肝功能異常致猝死。查有固定上班時間且有加班之情事或計算加班時數時,已非責任制,即使公司要求要將工作完成始能下班.亦非真正責任制,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加班費。本案員工與公司為僱傭關係,適用勞基法。依勞基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此員工已超時工作。員工猝死若經”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屬職業災害,則可依同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向雇主請求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囑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貼心小提醒
此員工猝死是否屬於職業災害,須視其與長期於公司超時工作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即使是過勞死若不能證明其與工作間有因果,仍無法適用勞基法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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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小敏與小娟原本互相不認識,但小娟介入了小敏和男友的感情,小敏一氣之下到小娟的部落格上留言,內容寫得不堪入目,直指小娟”很賤、不要臉”,且仍讓這些網路評論留置在網路上,讓內容變成公開訊息。
小娟發覺後馬上到警局報案,並透過IP位址找到留言者為小敏,檢方偵辦後將小敏以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起訴,法院判處拘役20日。小娟亦可以民法第195條向小敏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貼心小提醒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人格的損害與侮辱」,使受害者感到難堪。
”公然侮辱”屬告訴乃論之罪,須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除刑事告訴外,民事亦可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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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陳父住在高雄,育有二子陳甲和陳乙長期在美國唸書。陳父於93年5月10日死亡,甲乙皆不知情,當時甲子22歲,乙子 17歲。陳父留下一棟房屋價值一千萬,欠債兩千萬。甲乙子因不知其父死亡亦不知父欠債之事,未為限定繼承跟拋棄繼承。98年5月22日 已將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法改為限定繼承,甲乙子可否主張適用新法?
案例分析
陳父於93年死亡時之法律規定(舊法)原則為『概括繼承』,依民法1148條第1項規定,只要繼承人〝沒有〞或是〝知道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沒有〞申請限定或拋棄繼承,則繼承遺產也繼承債務。 98 年修法,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依新法第1148條第 2 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 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訟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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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給付,應證明傷害係出於工作造成,與工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可請
某甲主張受僱於A公司,因A公司提供之工具及人力不足,使其工作量過大,致使脊椎受傷,係屬職業傷害致身體軀幹脊椎突出,造成神經病變肌力受損,故向A公司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給付。
A公司主張依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所載,某甲脊椎退化突出屬長期累積之症。某甲於96年11月10日 應徵本公司,97年1月提出脊椎受傷要求職災給付。某甲本身應徵本公司前,從事行業為勞動性質且自己購有農地種植蔬果。
若以勞工從事園藝工作為業,並主張雇主所提供工具不足,且僅使其單獨一人作業致使脊椎受傷,應屬職業災害,但以勞工”腰椎盤突出”之原因不明,且其亦無法證明該傷害與雇主所提供之工具及作業人數間是否彼此有關係,自無法請求賠償給付,故本案以某甲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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頸椎斷裂 索賠晚三天敗訴
某白姓民眾,3年前趁著暑假時和朋友相約至遊樂園玩雲霄飛車,造成第一和第二節頸椎滑脫突出,壓迫神經導致劇痛,經緊急開刀處理,現在必須長期仰賴護頸過生活。事後白姓民眾向業者提出民事求償1500萬元,但法院判他敗訴,因為依法律規定,須在受傷當天起兩年之內提出求償,但他晚了三天,已超過追訴期,所以法院判他敗訴,但仍可上訴。
法律小常識
遊樂場設施不完善或因危險性較高的遊戲器材造成遊客受傷,可先行拍照,並就醫取得診斷証明,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5條】及【民法第184條】向業者提出損害賠償之民事求償。及【民法第197條】要注意『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貼心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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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後 對方未盡扶養義務
甲父因年事已高,想將名下不動產A屋以贈與方式過戶予乙子,並於辦理贈與登記時明確表示要求乙每個月要負擔甲8千元之生活費用,讓其可以安穩生活且簽立贈與契約,乙隨即答應。甲於乙答應其願扶養伊要求後,立即辦理過戶,惟甲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後,乙卻未盡扶養義務,甲該如何保障自己權利。
案例分析
按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在本件案例中,甲之贈與屬附負擔之贈與,然附負擔之贈與系指贈與契約之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故乙接受該贈與時,即應負擔對甲之扶養義務。
訴訟策略
甲(即贈與人)為擔心日後無人扶養照顧,要求乙(即受贈人)日後每個月需負擔甲之生活費用8千元。即贈與A房屋一棟,甲於乙同意其要求後,故將名下A房屋以贈與方式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乙,惟乙事後卻未依約定每月給付甲8000元之扶養費用,故甲可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之訴訟,撤銷其對乙之贈與,要求乙返還A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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