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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該如何自保?
小晴幼時曾遭兄長性侵,父母視若無睹,小晴只能默默忍受。原以為結婚後可不再受此折磨,但婚後竟遭丈夫家暴,小晴決定提出離婚,但是丈夫不同意,就這樣小晴到現在還活在恐懼之下,在家中必須面臨家暴的恐懼,又不能夠回娘家,因為回娘家可能又再遭受兄長的性侵。小晴的案子,社會局已介入輔導。
”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及未成年子女。」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而民事保護令又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申請『緊急保護令』;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時,可申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可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法院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達必要之程度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發『通常保護令』。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此為法律規定之裁判離婚事由,但是否達不堪同居之虐待,自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由法院認定裁判。刑事方面,被害人得向檢察機關對於加害人提起傷害告訴,此為告訴乃論之罪,故須於六個月內提出。
貼心小題醒
遭受家暴時可向家暴防治中心、婦幼中心、家扶中心等社會福利機構請求協助。並一定要記得即時驗傷保留證據,以保護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