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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係一某網路遊戲玩家,多次入侵他人所擁有之帳號,並盜取他人遊戲帳號內之寶物、遊戲幣,以丟棄或交易等方式移轉至其設立之帳號內,再將取得之寶物或遊戲幣轉售予其他玩家借此牟利,許多玩家因此受有損害
按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59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某甲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之方式入侵他人帳號,並取得他帳號之寶物、遊戲幣分別觸犯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及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然某甲入侵他人帳號之目的系取得他人帳號中之「虛擬」寶物、遊戲幣,故應以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論處。
法學補給站-盜取他人帳號內寶物、遊戲幣為何不屬竊盜罪
按刑法第320條第1、第2項規定:「一、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二、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規定處斷。」由法條內容即可知,竊盜罪以竊取動產或不動產為構成要之一,然依刑法第323之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電磁紀錄則不屬刑法規定的動產範圍,故竊取他人帳號內之「虛擬」寶物、遊戲幣,不觸犯刑法竊盜罪之規定;惟不論以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或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論處,兩罪之法定刑度皆為五年以下有期徒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