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施嘉鎮國際法律事務所實例分享 僅供參考
A、B、C、D四人於某晚相約於泡沫紅茶店中聊天敘舊,A因一時興起便取出包包內之撲克牌,提議玩「大老二」消遣一番,且約定一張牌一塊錢後,四人即開始玩樂,但因聲音太過吵鬧遭附近住戶向警察檢舉,警察到場後發現現象除有撲克牌外,尚有賭金,故警察將A、B、C、D四人帶回警察局。
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然所謂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分別系指多數人公共做用或聚集之場所,及不特定人隨時得出入之場所。A、B、C、D四人所在之泡沫紅茶店屬公共得出入之場所,然其四人以撲克牌為工具,且約定賭金後進行賭博,不論其所約定之賭注金額大小,只要A、B、C、D四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金錢進行賭博行為,即已觸犯刑法266條之賭博罪。
貼心小提醒
雖常聽別人說「小賭怡情」但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中有以金錢為賭注時,即會觸犯刑法上之賭博罪,千萬不可因貪圖一時快樂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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