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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給付,應證明傷害係出於工作造成,與工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可請

某甲主張受僱於A公司,因A公司提供之工具及人力不足,使其工作量過大,致使脊椎受傷,係屬職業傷害致身體軀幹脊椎突出,造成神經病變肌力受損,故向A公司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給付。

A公司主張依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所載,某甲脊椎退化突出屬長期累積之症。某甲於96年11月10日 應徵本公司,97年1月提出脊椎受傷要求職災給付。某甲本身應徵本公司前,從事行業為勞動性質且自己購有農地種植蔬果。

若以勞工從事園藝工作為業,並主張雇主所提供工具不足,且僅使其單獨一人作業致使脊椎受傷,應屬職業災害,但以勞工”腰椎盤突出”之原因不明,且其亦無法證明該傷害與雇主所提供之工具及作業人數間是否彼此有關係,自無法請求賠償給付,故本案以某甲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貼心小提醒

勞工所生疾病或傷害雖於受僱期間發生,但並不一定是因為職業所造成的。故在主張職災賠償時,應該釐清造成的原因,才不會浪費時間及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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