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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通道堆放私人物品!?
QQ公寓大廈有住戶D先生於公共通道堆放私人物品,還設置鐵鋁柱,其他住戶請求管委會處理此事,管理委員們應如何向住戶D先生主張?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車位侵占道路妨礙出入。同法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4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49條處罰違法之住戶。
依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貼心小提醒
住戶違法於共用部份設置私人之物時,管委會可以存證信函告知其應拆除,仍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若住戶於通道放置鞋子、鞋櫃,阻礙逃生通道或消防箱之使用,造成危險,情節嚴重者,恐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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