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案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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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CD四人於某晚相約於泡沫紅茶店中聊天敘舊,A因一時興起便取出包包內之撲克牌,提議玩「大老二」消遣一番,且約定一張牌一塊錢後,四人即開始玩樂,但因聲音太過吵鬧遭附近住戶向警察檢舉,警察到場後發現現象除有撲克牌外,尚有賭金,故警察將ABCD四人帶回警察局。

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然所謂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分別系指多數人公共做用或聚集之場所,及不特定人隨時得出入之場所。ABCD四人所在之泡沫紅茶店屬公共得出入之場所,然其四人以撲克牌為工具,且約定賭金後進行賭博,不論其所約定之賭注金額大小,只要ABCD四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金錢進行賭博行為,即已觸犯刑法266條之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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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係一某網路遊戲玩家,多次入侵他人所擁有之帳號,並盜取他人遊戲帳號內之寶物、遊戲幣,以丟棄或交易等方式移轉至其設立之帳號內,再將取得之寶物或遊戲幣轉售予其他玩家借此牟利,許多玩家因此受有損害
 

按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59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某甲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之方式入侵他人帳號,並取得他帳號之寶物、遊戲幣分別觸犯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及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然某甲入侵他人帳號之目的系取得他人帳號中之「虛擬」寶物、遊戲幣,故應以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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