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案例分享-民事案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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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小姐跟房東張太太租了一間房子,彼此也有簽訂租賃契約,但房子其實是王小姐的男友林先生在居住。如今王小姐和她男友分手了,兩個人都不繳房租,房東張太太請林先生搬走,但始終置之不理,房東張太太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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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瑕疵品?

琴媽媽在某家電賣場買了一台電冰箱,把電冰箱運回家後開始使用,經過一個月後,琴太太發現電冰箱有漏電情形,琴太太馬上打電話給家電公司,但家電公司卻置之不理,琴太太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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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算職災?

一名貨運公司物流倉管部門的員工,長期超時工作而猝死。因公司要求其為責任制,加班無加班費,即使到了下班時間仍須加班等最後一批貨物點交完畢才始得下班,此員工長期從早上八點至晚上十點超時工作,導致肝功能異常致猝死。查有固定上班時間且有加班之情事或計算加班時數時,已非責任制,即使公司要求要將工作完成始能下班.亦非真正責任制,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加班費。本案員工與公司為僱傭關係,適用勞基法。依勞基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此員工已超時工作。員工猝死若經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屬職業災害,則可依同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向雇主請求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囑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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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陳父住在高雄,育有二子陳甲和陳乙長期在美國唸書。陳父於93年5月10日死亡,甲乙皆不知情,當時甲子22歲,乙子 17歲。陳父留下一棟房屋價值一千萬,欠債兩千萬。甲乙子因不知其父死亡亦不知父欠債之事,未為限定繼承跟拋棄繼承。98年5月22日 已將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法改為限定繼承,甲乙子可否主張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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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給付,應證明傷害係出於工作造成,與工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可請

某甲主張受僱於A公司,因A公司提供之工具及人力不足,使其工作量過大,致使脊椎受傷,係屬職業傷害致身體軀幹脊椎突出,造成神經病變肌力受損,故向A公司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給付。

A公司主張依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所載,某甲脊椎退化突出屬長期累積之症。某甲於96年11月10日 應徵本公司,97年1月提出脊椎受傷要求職災給付。某甲本身應徵本公司前,從事行業為勞動性質且自己購有農地種植蔬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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頸椎斷裂 索賠晚三天敗訴

某白姓民眾,3年前趁著暑假時和朋友相約至遊樂園玩雲霄飛車,造成第一和第二節頸椎滑脫突出,壓迫神經導致劇痛,經緊急開刀處理,現在必須長期仰賴護頸過生活。事後白姓民眾向業者提出民事求償1500萬元,但法院判他敗訴,因為依法律規定,須在受傷當天起兩年之內提出求償,但他晚了三天,已超過追訴期,所以法院判他敗訴,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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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後 對方未盡扶養義務
甲父因年事已高,想將名下不動產
A屋以贈與方式過戶予乙子,並於辦理贈與登記時明確表示要求乙每個月要負擔甲8千元之生活費用,讓其可以安穩生活且簽立贈與契約,乙隨即答應。甲於乙答應其願扶養伊要求後,立即辦理過戶,惟甲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後,乙卻未盡扶養義務,甲該如何保障自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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