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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後 對方未盡扶養義務
甲父因年事已高,想將名下不動產
A屋以贈與方式過戶予乙子,並於辦理贈與登記時明確表示要求乙每個月要負擔甲8千元之生活費用,讓其可以安穩生活且簽立贈與契約,乙隨即答應。甲於乙答應其願扶養伊要求後,立即辦理過戶,惟甲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後,乙卻未盡扶養義務,甲該如何保障自己權利。

案例分析

按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在本件案例中,甲之贈與屬附負擔之贈與,然附負擔之贈與系指贈與契約之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故乙接受該贈與時,即應負擔對甲之扶養義務。

訴訟策略

甲(即贈與人)為擔心日後無人扶養照顧,要求乙(即受贈人)日後每個月需負擔甲之生活費用8千元。即贈與A房屋一棟,甲於乙同意其要求後,故將名下A房屋以贈與方式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乙,惟乙事後卻未依約定每月給付甲8000元之扶養費用,故甲可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之訴訟,撤銷其對乙之贈與,要求乙返還A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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