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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算職災?
一名貨運公司物流倉管部門的員工,長期超時工作而猝死。因公司要求其為責任制,加班無加班費,即使到了下班時間仍須加班等最後一批貨物點交完畢才始得下班,此員工長期從早上八點至晚上十點超時工作,導致肝功能異常致猝死。查有固定上班時間且有加班之情事或計算加班時數時,已非責任制,即使公司要求要將工作完成始能下班.亦非真正責任制,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加班費。本案員工與公司為僱傭關係,適用勞基法。依勞基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此員工已超時工作。員工猝死若經”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屬職業災害,則可依同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向雇主請求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囑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貼心小提醒
此員工猝死是否屬於職業災害,須視其與長期於公司超時工作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即使是過勞死若不能證明其與工作間有因果,仍無法適用勞基法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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