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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剛由高中畢業的小明與小華,為慶祝考取得機車駕照與即將到來的大學生活,兩人約定在大學開學前騎乘機車環島一週,出發後不久,小明為闖紅燈不慎與甲發生擦撞,甲因遭小明擦撞,重心不穩跌倒在地,因此受有骨折等傷害,小明等人隨即將甲送往醫院並通知父母,小明父母聞訊後立即趕到醫院,甲之家屬是否得向小明父母要求賠償?

按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亦即,法定代理人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時,除法定代理人已盡其監督並未疏懈外,即需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小明未滿20歲,於民法上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小明之父母屬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又小明於車禍發生當時,屬有識別能力,甲亦因小明的不法行為(闖紅燈)受有傷害,除小明的父母已盡監督義務且未疏懈外,小明之父母即需對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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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CD四人於某晚相約於泡沫紅茶店中聊天敘舊,A因一時興起便取出包包內之撲克牌,提議玩「大老二」消遣一番,且約定一張牌一塊錢後,四人即開始玩樂,但因聲音太過吵鬧遭附近住戶向警察檢舉,警察到場後發現現象除有撲克牌外,尚有賭金,故警察將ABCD四人帶回警察局。

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然所謂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分別系指多數人公共做用或聚集之場所,及不特定人隨時得出入之場所。ABCD四人所在之泡沫紅茶店屬公共得出入之場所,然其四人以撲克牌為工具,且約定賭金後進行賭博,不論其所約定之賭注金額大小,只要ABCD四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金錢進行賭博行為,即已觸犯刑法266條之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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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係一某網路遊戲玩家,多次入侵他人所擁有之帳號,並盜取他人遊戲帳號內之寶物、遊戲幣,以丟棄或交易等方式移轉至其設立之帳號內,再將取得之寶物或遊戲幣轉售予其他玩家借此牟利,許多玩家因此受有損害
 

按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59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某甲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之方式入侵他人帳號,並取得他帳號之寶物、遊戲幣分別觸犯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及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然某甲入侵他人帳號之目的系取得他人帳號中之「虛擬」寶物、遊戲幣,故應以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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